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境法律专家

危险废物经营合规

 二维码 55

文章头图.gif


1.法律要求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2)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八十条)

2.其他规定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经营区域和其他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3.法律责任

(1)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2)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购物车
0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