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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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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要求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八十二条)

2.其他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法律责任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二十条)

文章分类: 危废收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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