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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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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要求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第七十九条)

2.其他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

3.法律责任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二十条)

文章分类: 危废收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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