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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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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第七十九条)

(2)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八十一条)

2.其他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

3.法律责任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文章分类: 危废收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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