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工作动态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犯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合规管理 业务与产品
1.法律要求
(1)受托方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三十七条)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利用危险废物。(第七十九条)
2.其他规定
相关标准。
3.法律责任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