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境法律专家

危险废物处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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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第七十九条)

(2)受托方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三十七条)

2.其他规定

暂无。

3.法律责任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


文章分类: 危废收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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