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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固体废物异地倾倒致环境损害鉴定——修复费用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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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跨区域倾倒案件中,容易存在“过度清理”、“污染物处理处置价格”和“损害修复等相关费用”虚高的问题。为了防止相关费用虚高,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第一时间与委托方和当地政府进行及时且充分地沟通,指导开展应急污染控制,明确清理的规范、标准,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污染物的清理、处理、处置,避免固体废物异地倾倒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过度清理问题。消除相关费用虚高问题的方法有很多,常见有比如通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工程经验,纠正委托方提供的不合理的处置单价。示例如,委托方提供的现场受污水体的清理处置价格为616元/吨;经比较受污染水体的主要指标,可直接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置,且实际也送入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置;综合考虑现场清理、运输、处置费用,最终确定合理价格为60元/吨。鉴定机构未采纳委托方提供的不合理的污染控制费用,避免了固体废物异地倾倒案件中普遍存在的损害量化虚高问题。






案件概况

2020年6月,浙江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区域内有4处非法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的混合倾倒点,通过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查证为跨省倾倒,倾倒量约1500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采取了应急污染控制措施以防污染扩大,清理了现场倾倒的固废及受污染水体,实际清理及处置固废(轻质可燃)762.88吨、建筑垃圾1636.98吨、污泥(含无法分离的覆盖土)1127.63吨、受污染水体1094.16吨。

本案委托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倾倒物质性质认定、损害费用的量化。经检测,倾倒的固废中含有重金属铜、锌、铅、镍、铬、砷、汞等,有机物萘、菲、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渗滤液中检测出有毒物质苯乙烯、2-氯甲苯、二氯甲烷,致癌性物质苯;根据201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认定倾倒物为有害物质。

经对地表水、土壤中特征污染物的检测,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标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判定依据,确认混合倾倒的固废已导致地表水、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倾倒行为发生至清理完成的时间间隔短(1个多月),且倾倒的固废(含坑内底层淤泥及淤泥下0.1米土壤)得到清理、坑内受污染水体全部得到清理处置,根据相似案件经验和土壤地质现状,研判地下水未受污染,未考虑开展地下水损害鉴定。现场倾倒的固废经清理、筛分后予以不同方式处置,发生清理、处置费用209.96万元;清理处置地表水费用为6.5万元;倾倒固废清理后,按规范经采样检测倾倒区域的土壤环境,经数值模拟计算共有736m³表层土壤受到损害,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的风险筛选值;采用植物修复的理论治理成本法评估土壤损害,理论治理成本单价按照150元/m³(考虑多个重金属的植物修复),土壤损害量化费用为1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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