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合规判定方法 二维码
27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第十章规定了“合规判定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气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GB/T16157、HJ/T 397、HJ/T 55 确定监测要求。 b)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速率)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根据 HJ/T 397,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 1 小时内不少于 45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速率)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根据 GB/T 16157 和 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 1 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 6.4.1.2 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4 废水 10.4.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 pH 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HJ/T 91 确定监测要求。 b)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 pH 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 HJ/T 355、HJ/T 356 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2)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者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 pH 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4.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0.5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电子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