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新报批环评,但以企业未做“后评价”错误处罚,该怎么办?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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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一家化工企业,原料发生重大变动,按说应该重新报批,但环保部门要求其做后环评,按照企业未进行后环评进行了处罚后,发现不应做后环评,对企业提报的后环评没有审批。企业一直生产。对于错误适用法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如何处理?还是继续往下走,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逾期不改正处罚?怎么做更好? 【解答】 建议主动改正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本案中,你单位发现了原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根据该规定主动改正错误。 改正错误时要注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开说明理由。对应到本案中,你单位主动改错后应当三日内撤回处罚决定和公开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应到本案中,“继续往下走”的做法不可取,坚持“错误”可能会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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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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