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坑、渗井排放污染物犯罪案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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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坑、渗井排放污染物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冷某某1与其雇佣的被告人冷某某2一起多次在胶州市宋某的厂房内清洗皮革,并将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院内西侧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2019年9月23日,冷某某1、冷某某2在该厂房内清洗皮革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房依法进行检查,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从土坑内提取水样。经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土坑水质样品中总铬值为11.8,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中规定的评价标准22.6倍。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1、冷某某2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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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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