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犯罪案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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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犯罪案件 1.危险物品肇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相关司法文书 【文书要点】 2019年7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随车押运由杨某某(同案不起诉)驾驶的浙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29.64吨丙烯酸丁酯(系第3类易燃液体)驶至穿山疏港高速公路距离北仑高速口约1公里处时,该半挂牵引车左侧第三轴内侧轮胎爆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杨某某违规驾驶车辆从北仑高速出口驶出后沿北仑区甬台温高速延伸段右侧机动车道自南向北低速行驶。22时5分许,该车行驶至黄山路附近路段时,被同车道潘某某驾驶浙L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L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评估,损失共计93 876元)、浙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内运载物丙烯酸丁酯泄露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后,因丙烯酸丁酯泄漏造成现场河道、大气、土壤污染,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了应急处置及后续修复。经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费用达754 659元,生态环境损害共计442451元(其中大气生态环境损害45531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396920元)。2021年4月1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所在的江北永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790266元。目前已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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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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