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犯罪案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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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犯罪案件 【案件焦点】 在偷排高浓度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认定上,胜科公司认为应按照实际调查法而非其接收废水价格计算,应以A工程处理高浓度废水时产生的成本与其他时段产生的成本差额作为高浓度废水的单位治理成本。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胜科公司偷排的高浓度废水的行业特征、类型、污染物负荷等千差万别,邻近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规模各不相同,其辩称的实际调查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胜科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严重背离该类企业设立的宗旨,就其犯罪行为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时,不应因其企业性质而以其污水处理成本作为标准使其享有优于普通主体的特殊利益。 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人员,明知企业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放任数据被篡改,并配合企业逃避监管,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共同犯罪。 污染企业缺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能力时,通过调解引导、鼓励其股东自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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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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