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准备《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实施 二维码
33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9月2日下午,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进行了《条例》的现场学习。新生态环境局局法律顾问马倍战律师从“条例概况、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解读了《条例》。 在讲到行政复议部分时,马倍战律师讲到,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天下午,马倍战律师还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向雄安新区下辖的容城县、雄县、安新县生态环境系统的工作人员解读了《条例》。
文章分类:
本所工作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