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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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构成污染环境罪。也就是说,实施针对危险废物的“排放、倾倒、处置”三种行为,并且达到了三吨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的,不管量的多少,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企业没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怎么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的,即使自己没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但因为危险废物的接收人或者受托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危险废物的提供人或者委托人也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只承担“被罚款、被拘留”等行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达到了犯罪标准,则会承担刑事责任: (1)在转移、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2)在转移、运输过程中,故意排放、倾倒、抛洒危险废物; (3)在转移、运输完成后,直接或者参与排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 (4)转移、运输人就是危险废物的“提供人”或者“委托人”。 在涉及危险废物的刑事案件中,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将会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 “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企业遇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遇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一般均因非法提供或者委托他人开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引起。此时,企业应当在查明以下事实的基础上,再作出如何处理的计划: (1)所提供的是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4)如果有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否与企业提供、委托的废物是同一种物质? (5)企业是否有能力和资金消除污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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