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环境法律专家

环评审批职权划转以后,生态环境部门还负有环评信息公开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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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好,我们是某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现在我们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一个个人提出的申请,他申请某村镇的征地拆迁项目的环境影响批准文件的信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已于2018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划转到了县行政审批局。那么我们直接告诉此申请人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可以吗?我们的理由是,由于审批权限已将转到了县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部门已经没有信息公开的职责。

【回答】

一、要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领域,对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群众、乃至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原则也十分的朴素简单,那就是依法而为,以服务人民群众为目的。

二、要根据规定来判断“是否因职权转移而失去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当中,已经指明了“哪些主体负责公开哪些范围信息”的内容。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些规定确立了谁制作谁公开以及最初获取信息者公开的原则,所以,即使现在的生态环境部门已经没有环评审批的权限,对于其以前制作的环评审批,仍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三、要有层次地组织答复书的脉络

对于本问题的处理思路是:首先,应检索本单位到底存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环评审批信息。因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并没有具体说明征地拆迁项目发生的时间,如果此项目发生于2018年以前,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有可能是环评审批文件的制作者。

其次,经过检索,若存在此信息,即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提供。

再次,如果没有此信息,应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结合本问题,此时才是告知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予以申请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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