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职权划转以后,生态环境部门还负有环评信息公开职责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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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好,我们是某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现在我们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一个个人提出的申请,他申请某村镇的征地拆迁项目的环境影响批准文件的信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已于2018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划转到了县行政审批局。那么我们直接告诉此申请人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可以吗?我们的理由是,由于审批权限已将转到了县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部门已经没有信息公开的职责。 【回答】 一、要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领域,对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群众、乃至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原则也十分的朴素简单,那就是“依法而为,以服务人民群众”为目的。 二、要根据规定来判断“是否因职权转移而失去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当中,已经指明了“哪些主体负责公开哪些范围信息”的内容。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些规定确立了“谁制作谁公开”以及“最初获取信息者公开”的原则,所以,即使现在的生态环境部门已经没有环评审批的权限,对于其以前制作的环评审批,仍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三、要有层次地组织答复书的脉络 对于本问题的处理思路是:首先,应检索本单位到底存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环评审批信息。因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并没有具体说明征地拆迁项目发生的时间,如果此项目发生于2018年以前,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有可能是环评审批文件的制作者。 其次,经过检索,若存在此信息,即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提供。 再次,如果没有此信息,应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结合本问题,此时才是告知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予以申请的时机。 |